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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荔市监批吊处字[2020]10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注册登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新展有机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以标住所: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环翠北路(临时)25号    2020年6月23日,本局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场主体监管系统记录,确定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所指的行为,遂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本局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场主体监管系统记录,确定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6个月。经商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核查,确认当事人最近6个月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本局对当事人的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再次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仍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的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年报情况、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再次实地核查的现场笔录、照片等。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本局于2020年6月23日在广州市红盾信息网公告送达了《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证据,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所指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0146)或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020-81697654)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8
    决定机关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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