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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新展有机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以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10559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04民初1592号
    案号 (2017)粤0104执337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7
    发布日期 2018-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新展有机硅有限公司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1月22日的罚息为923766.68元、复利为24544.19元;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广州新展有机硅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有权从拍卖或者变卖被告广州新展有机硅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环翠北路(临时)25号的6项有机硅生产设备,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中山市民众镇沙仔村平一路1号的65项有机硅生产设备及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中山市民众镇三墩工业区内的15项有机硅生产设备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科默思有机硅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至昌泡绵有限公司、朱以标、关颖对被告广州新展有机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科默思有机硅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至昌泡绵有限公司、朱以标、关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广州新展有机硅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4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新展有机硅有限公司、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科默思有机硅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至昌泡绵有限公司、朱以标、关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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