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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咸宁市誉诚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佘伟高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3573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1202民初2712号
    案号 (2020)鄂1202执2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泉法庭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7-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钱远俊、咸宁市誉诚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祥其偿还借款本金4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6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履行完毕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被告钱远俊、咸宁市誉诚包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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