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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曲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8560****735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4民初4573号
    案号 (2019)冀0104执36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19-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东方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990万元、利息170,912.5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借期内利息为基数,自应付未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 二、 被告河北曲寨矿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曲寨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石家庄市鹿泉区东方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332元,由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东方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河北曲寨矿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曲寨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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