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曲寨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8560****735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4民初2018号 |
案号 | (2019)冀0104执22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日期 | 2019-08-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曲寨矿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9,998,052.89元、利息14,500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借期内利息为基数,均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 二、如被告河北曲寨矿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有权以被告河北曲寨矿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南寨居民委员会东(不动产权证书号:石矿区国用(2015)字第00001号)房产折价或者以前述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顺位优先受偿; 三、被告河北曲寨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河北曲寨矿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773元,由被告河北曲寨矿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曲寨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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