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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四叶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505****816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608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粤0608执5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日期 2022-03-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四叶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彭诗雅支付定金15000元、网络初装费580元以及利息134.76元(以15580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为134.7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四叶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彭诗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98.15元(以15580元为基数,从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次日即2021年10月2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1.75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为9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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