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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燕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2960****80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民初138号
    案号 (2017)冀02执199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9
    发布日期 2018-04-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自2017年1月5日起解除滕传文、岳喜才与被告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9日签订的《技术合同引进书》,解除滕传文与被告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9日签订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二、合同解除后,被告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不得再使用依据《技术合同引进书》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取得的原告专利技术。 三、被告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专利号为ZL201110216272.1的发明专利证书原件。 四、被告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专利权转让费2000000元。 五、驳回原告滕传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12元,由原告滕传文负担10237元,由被告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负担20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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