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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雷迪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雷迪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12月20日13时50分,我局米市巷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雷迪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拱墅区密渡桥路1号浙商时代大厦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现场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管理区域内的生活垃圾集置点的其他垃圾集容器中投放有橘子皮、花生壳、白色泡沫板、塑料、报纸等。当事人未对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起到有效监督作用,其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工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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