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润华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576****87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8民初552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9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富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汇票垫付款利息322794.85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9日,之后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富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律师损失费41100元。三、被告苏州海华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润华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富华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柯依君应在继承柯小荣遗产范围内对被告苏州富华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苏州富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本院不再退还。鉴定费1400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魏志军、罗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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