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润华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柯邦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41618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虎商初字第01501号 |
案号 | (2016)苏0505执14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17 |
发布日期 | 2016-12-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海华集团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04500元,及代偿款利息57377.72元(暂算至2015年11月20日,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30万元,于2016年6月6日前付清。 二、被告苏州海华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润华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柯小荣、贺培玉支付原告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9340元,于2016年6月6日前付清。 三、被告苏州海华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润华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柯小荣、贺培玉如不能按约支付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约定的应付款项,原告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编号为苏高新抵DD201501007-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的苏州润华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鸿禧路9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八顺位)、房产(第七顺位)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不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苏州润华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柯小荣、贺培玉对苏州海华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苏州海华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润华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柯小荣、贺培玉如不能按约支付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约定的应付款项,原告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苏州海华集团有限公司和苏州新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股东的苏州高新国际模具城开发有限公司清算补偿款(以实际清算结果为准)优先受偿。 六、案件受理费34010元,减半收取170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05元,由被告苏州海华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润华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柯小荣、贺培玉共同负担,于2016年6月6日前支付给原告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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