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润华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柯邦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41618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8民初108号 |
案号 | (2016)苏0508执16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06 |
发布日期 | 2016-12-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特华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平江支行借款本金4371934.44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234242.01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市特华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平江支行律师费损失102724元。 三、被告苏州润华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苏州海华集团有限公司、朱训谟、柯小荣、贺培玉对被告苏州市特华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19元,减半收取223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10元,由原告负担131元,由被告苏州市特华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27179元(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平江支行同意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1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苏州市特华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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