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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润华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柯邦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1618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姑苏商初字第00998号
    案号 (2015)姑苏执字第026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1
    发布日期 2016-0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富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汇票垫付款本金1494563.01元、利息31130.40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16日,之后利息按垫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富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律师损失费41100元。 三、被告苏州海华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润华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魏志军、罗征、柯小荣对被告苏州富华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含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苏州富华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有权对被告苏州富华物流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汇款专户475459279408内的质押账款(登记编号:01******5973)经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01元,减半收取945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50.5元,由被告苏州富华物流有限公司、苏州海华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润华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魏志军、罗征、柯小荣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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