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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高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书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0788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8民初7826号
    案号 (2018)津0118执3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7
    发布日期 2018-07-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高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邢台正锟机械轧辊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3790.4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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