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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塔山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1****572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民初103号
    案号 (2021)辽01执10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6
    发布日期 2021-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沈阳塔山门窗有限公司、辽宁塔山亚飞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大清宝泉矿泉水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本金36,150,000元;被告沈阳塔山门窗有限公司、辽宁塔山亚飞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大清宝泉矿泉水集团有限公司欠款利息121,929,231.95元被告沈阳塔山门窗有限公司、辽宁塔山亚飞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大清宝泉矿泉水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本金利息(以36,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5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塔山门窗有限公司、辽宁塔山亚飞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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