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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晋江峻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257****027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82民初2749号
    案号 (2019)闽0582执恢21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7
    发布日期 2020-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晋江峻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借款本金997万元及已拖欠的利息、罚息、复利225166.83元,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付;二、被告福建鑫华进出口有限公司、蔡庆三、粘小如对被告晋江峻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峻华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晋江峻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有权以被告福建鑫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址于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888号晋江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3幢A801、A802、A803、A805、A806、A807、A808、A809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分别为:晋房权证梅岭字第201521911号、晋房权证梅岭字第201521914号、晋房权证梅岭字第201521916号、晋房权证梅岭字第201521917号、晋房权证梅岭字第201521922号、晋房权证梅岭字第201521909号、晋房权证梅岭字第201521906号、晋房权证梅岭字第20152192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如被告晋江峻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有权对被告福建鑫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就其位于晋江市梅岭街道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3幢A座(A801、A802、A803、A805、A806、A807、A808、A809号)的房产享有对第三人蔡庆林的租金应收账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7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1485.5元,由被告晋江峻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鑫华进出口有限公司、蔡庆三、粘小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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