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瑞宝矿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355706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8民初705号 |
案号 | (2021)京0108执恢3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亚东电力能源(大连)有限公司与瑞宝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ABA300055920160501的《煤炭买卖合同》; 二、瑞宝矿业有限公司向亚东电力能源(大连)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0 751 594.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瑞宝矿业有限公司向亚东电力能源(大连)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0 751 594.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1日起至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亚东电力能源(大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瑞宝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3 498元(亚东电力能源(大连)有限公司已预交86310元),由亚东电力能源(大连)有限公司负担5481元(已交纳),由瑞宝矿业有限公司负担88 0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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