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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银监罚〔2015〕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1.贷款资金直接在本行转存银行定期存款,再质押发放贷款。2.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并被转为保证金。3.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1: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违法事实2: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违法事实2: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5-12-29
    决定机关 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 王成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