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星光灿烂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50627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芜中民四初字第00019号 |
案号 | (2020)皖0202执恢4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星光灿烂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许勇、吴科明、吴基农、李陈、王学惠、汪光启购房款267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3350000元为基数按国家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自2011年1月27日计算至2011年6月27日,以26700000元为基数按国家公布的银11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自2011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对被告安徽星光灿烂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垫付的银行贷款5655520.61元(截止2015年2月28日)在其支付原告许勇、吴科明、吴基农、李陈、王学惠、汪光启购房款违约金中予以扣除。三、驳回原告许勇、吴科明、吴基农、李陈、王学惠、汪光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518元,由被告安徽星光灿烂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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