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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市监案〔2020〕1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违法标注产品标识的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办案机构根据案审会讨论决议内容,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防护口罩(非医用);二、处柒仟伍佰元(7500.00元)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柒万元(7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柒万柒仟伍佰元整(775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09
    决定机关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朴某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