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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睿哲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静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1475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604民初12276
    案号 (2017)粤0604执16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7
    发布日期 2017-06-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静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至各笔贷款到期日拖欠复利合计3401.95元;至2016年11月4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299795.99元,此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3.4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静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黄永燃、佛山市顺德区睿哲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08元,由原告负担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1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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