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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桐乡市佳弗皮草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相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7205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嘉海商初字第00319号
    案号 (2015)嘉海执民字第030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3
    发布日期 2015-1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相红、吴明楚、叶传勇、吴戴芬应归还原告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9468元(计算至2015年1月29日止,以后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董相红、吴明楚、叶传勇、吴戴芬应支付原告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6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告董相红、吴明楚、叶传勇、吴戴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三、被告桐乡市佳弗皮草服饰有限公司、海宁市百姿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董相红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桐乡市佳弗皮草服饰有限公司、海宁市百姿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相红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32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10302元,由被告董相红、吴明楚、叶传勇、吴戴芬负担。公告费350元,由被告董相红、吴明楚、叶传勇、吴戴芬负担,并在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原告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桐乡市佳弗皮草服饰有限公司、海宁市百姿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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