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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亚孚矿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常书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09030-8
    执行依据文号 (2004)四民初字第349号
    案号 (2018)鲁0203执恢4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9
    发布日期 2018-08-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青岛亚孚矿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杨崇松欠款24629元及利息(自2004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995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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