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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市督局市管委四罚处字〔2018〕0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擅自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建议对当事人责令限期30日内变更登记。对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建议对当事人:1、限期30天内办理登记证;2、罚款200元。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建议对当事人: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广合腐乳10瓶、双鱼米醋2袋;2、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20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丁海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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