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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人社监罚字[2018]0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翎钰科技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3月,本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601号三堡产业大厦B幢4楼412室杭州翎钰科技有限公司,在招用劳动者时涉嫌收取押金,遂报经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现查明:杭州翎钰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张**收取财物。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该证据由当事人出具,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王**、张**系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事实。2、《劳动合同》、《入职确认书》、《离职证明》及工资表文件一份,该证据由劳动者张**提供,证明劳动者张**系当事人员工的事实。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该证据由劳动者张**提供,证明当事人收取劳动者押金300元的事实。4、《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二份,2018年4月10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张**做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收取劳动者张**押金300元的事实。2018年4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江人社监罚告字【2018】009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放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局认为:杭州翎钰科技有限公司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张**收取财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之规定,构成违法收取劳动者财物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虽然当事人采取相应纠正措施,积极退还所收费用,但不具备免于处罚的情节。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规定,并对照《杭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2017]16号)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收取财物人均300元以上的,按每人1200元以上且低于2000元标准罚款;经本局研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以罚款壹仟贰佰元整(¥12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所属网点(详见《缴纳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19
    决定机关 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