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高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495702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72民初1058号 |
案号 | (2017)鄂72执6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海事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立案日期 | 2017-08-14 |
发布日期 | 2017-08-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9242425元、名义货价1万元、逾期利息2340685元,共计11593110元; 二、被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对被告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高升对被告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晨光669”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7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炜伦39”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59元,由被告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被告高升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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