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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95702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72民初1057号
    案号 (2017)鄂72执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2017-01-09
    发布日期 2017-03-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苏租[2013]租赁字第273-1号《融资租赁合同》,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收回案涉租赁物“晨光668”号船舶,两案外人于本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50万元。前述款项直接支付到原告账户(户名: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珠江路支行,账号:320006623018010000561)。 二、两案外人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后七个工作日内,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开始办理“晨光668”号船舶光船租赁和所有权注销手续,并协助两案外人办理船舶所有权过户手续。船舶过户之前,与该轮有关的修理费、物料备品费、燃油费、港务费、停泊费、船员工资等一切费用由两案外人承担。 三、被告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还应于本协议签订后向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6174011元的损失赔偿金,被告高升对该部分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两案外人没有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250万元款项,两被告于本协议签订后向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金额则为8674011元(损失赔偿金由剩余租金7625799元、名义货价60000元、逾期利息988212元构成),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并有权取回“晨光668”号船舶,对该轮进行协议折价或将该轮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冲抵前述8674011元的损失赔偿金,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损失的,则不足部分由两被告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72518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36259元,连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1259元,由被告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被告高升承担。 五、本协议生效后,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法院解除对“晨光668”号船舶的扣押,两被告同意法院退回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提供的担保。 六、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据此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当事人拒收民事调解书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凭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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