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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矫新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6829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青金商初字第659号
    案号 (2017)鲁02执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3
    发布日期 2017-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矫新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金韵天合实业有限公司本金2000万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矫新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金韵天合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220000元; 三、被告廊坊市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雅尔佳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李航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廊坊市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雅尔佳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李航承担保证责任后,分别有权向被告矫新环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矫新环、被告廊坊市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雅尔佳实业有限公司、李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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