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矫新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6829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城民初字第4430号 |
案号 | (2016)鲁0214执6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1 |
发布日期 | 2016-07-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矫新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丹借款本金人民币1019400元,并承担该借款本金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矫新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丹律师费42100元、公告费900元。三、被告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孙丹对被告钱海光、被告王英楠、被告吴建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5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9359元,由被告矫新环、被告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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