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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消)行罚决字〔2019〕0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吴兴老舅妈城市宾馆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19年08月27日上午,我支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湖州市吴兴区衣裳街18号的湖州吴兴老舅妈城市宾馆(投资人:戴建锋)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宾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一层防火门损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湖州吴兴老舅妈城市宾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罚没款财政专户(工商银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地址:湖州市八里店社区杏花苑370号,账号:12052605291000164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19年9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4
    决定机关 湖州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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