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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港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东恒石化销售储运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嘉兴市乍浦港区三期围堤内的浙江东恒石化销售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如璋)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室外消火栓内有多处水带硬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东恒石化销售储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平湖乍浦支行缴纳罚款(账号:乍浦国库)。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港区大队 2017年3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30
    决定机关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港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张如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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