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皇岛益诚堂医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304MA****HH3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民初134号 |
案号 | (2019)冀0129执恢1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艾军、张家口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弘鼎旅游公司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安达物流有限公司、秦皇岛益诚堂医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李月借款本金5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2月7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石振礼、孙雪松、石家庄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61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艾军、张家口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弘鼎旅游公司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安达物流有限公司、秦皇岛益诚堂医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李月借款本金5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2月7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石振礼、孙雪松、石家庄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61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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