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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亮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2179****117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21民初869号
    案号 (2018)赣0121执14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09
    发布日期 2018-10-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558208.16元及其利息(截止2017年8月20日利息401417.65元,自2017年8月21日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被告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不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有权就被告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抵押机器设备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江西省杰豪物资有限公司、李亮亮、陶群、李新爱、舒花兰对被告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西省杰豪物资有限公司、李亮亮、陶群、李新爱、舒花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73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杰豪物资有限公司、李亮亮、陶群、李新爱、舒花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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