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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亮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768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21民初2094号
    案号 (2018)赣0121执4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31
    发布日期 2018-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000元、利息109197.91元(截止至2017年5月23日),合计人民币1809197.9元及该借款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欠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二、限被告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 三、被告李新爱、李春平、李亮亮、陶群对被告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新爱、李春平、李亮亮、陶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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