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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市华普轻纺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356****22X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03民初2156号
    案号 (2021)苏0903执14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日期 2021-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盐城市华普轻纺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施步亮借款本金1806310元,并承担自2018年51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被告严正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施步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原告施步亮负担6128元,被告盐城市华普轻纺机械有限公司、严正华负担142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3569496889)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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