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柯公(消)行罚决字〔2016〕01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映像足迹足道馆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天一公寓1幢301室的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映像足迹足道馆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映像足迹足道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0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2016年6月2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6-23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劳立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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