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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松原市宁江区关东农资经销处
    法定代表人 仲冠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590096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吉0202民初781号
    案号 (2017)吉0202执恢3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7
    发布日期 2017-05-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关东农资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吉林市松花江化肥厂货款381220.55元; 二、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关东农资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吉林市松花江化肥厂货款381220.55元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6%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吉林市松花江化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4.00元,由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关东农资经销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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