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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显发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9****90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3189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295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1-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1643604】。一、被告东莞显发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汉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 二、被告东莞显发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汉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汉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7.5元,保全费1520元,两项合计58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显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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