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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信名豪特体育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3MA****B40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8民初6429号
    案号 (2021)津0118执30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日期 2021-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国信名豪特体育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立国支付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5日工资20352元及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工资28700元,以上共计490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国信名豪特体育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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