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00012****461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30民初459号
    案号 (2021)冀0130执10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7
    发布日期 2022-04-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信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8667031.94元及利息(利息以8667031.94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信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8667031.94元及利息(利息以8667031.94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