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俊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14303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江宁商初字第00423号 |
案号 | (2015)江宁执字第034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01 |
发布日期 | 2015-10-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133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1994.27元(其中货款14990元的利息为1505.75元,自2014年5月2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货款198400元的利息为20488.52元,自2014年4月2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此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即日起解除原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 三、被告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损失4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884元,减半收取4442元,由原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3元,被告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29元(被告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被告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一并加付该垫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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