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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硕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1019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滨民三初字第363号
    案号 (2017)鲁1602执4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5
    发布日期 2017-03-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安辉、钱希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支行借款本金103220.30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2月26日应付利息2007.39元;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算); 二、被告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在以上应付款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5元,由被告杨安辉、钱希凤、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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