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恒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1133****745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5民初920号 |
案号 | (2020)苏0205执24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同意由恒荣公司、顾春晓支付华科公司货款及利息180万元了结本次纠纷。二、付款期限及方式:由恒荣公司、顾春晓于2020年52月底前支付10万元,于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每月月底前各支付20万元,于2021年1月底前支付30万元。恒荣公司、顾春晓如未按约履行,则承担以上述款项180万元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18年11月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违约金,华科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的未付部分及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华科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笔录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28904元,减半收取144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52元,由恒荣公司、顾春晓负担(该款由华科公司预交,华科公司同意恒荣公司、顾春晓于2020年6月底前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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