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镇市监处〔2021〕1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于当事人未在售楼处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商铺)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条件,未按规定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因素,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对于当事人未在售楼处醒目位置按要求公示“海映澜庭-2”44套商铺一套一标价目表或价格手册,未对每套商品房(商铺)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按最高处罚额每套5000元的20%的处罚标准从轻处罚如下:罚款44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31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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