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0033****770U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2334号 |
| 案号 | (2021)冀0104执221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柴晶飞与被告河北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内部认购协议》无效; 二、被告河北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柴晶飞购房款217670元及利息(利息以21767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河北六居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柴晶飞服务费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柴晶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6元,由被告河北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57元,被告河北六居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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