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顺德区松本照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0675****474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604民初1865号 |
案号 | (2019)粤0604执141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美嘉新材料有限公司、张俊标、陈佩红、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松本照明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邱丽娟、林超群、林超明、林昌盛、林昌华、信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潘杏英偿还借款本金376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376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0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潘杏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7640元,由原告潘杏英负担4640元,被告佛山市美嘉新材料有限公司、张俊标、陈佩红、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松本照明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邱丽娟、林超群、林超明、林昌盛、林昌华、信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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