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袍公(斗)行罚决字[2017]107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8月24日9时50分,在对袍江新区斗门镇联发化工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已经于2017年8月15日全面停产,目前正在处置厂区内设备(含危化品生产装置)、库存的危化品等,现场询问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曹某未向公安机关报备处置方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其行为违法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联发化工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立即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25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斗门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丁华林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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