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临)市管罚处〔2019〕4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分则第四章特种设备类第二十三条所指的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一部分总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2、责令立即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30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高长虹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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