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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临)市管罚处〔2019〕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分则第四章特种设备类第二十三条所指的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一部分总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2、责令立即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30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高长虹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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