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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09-02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32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1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杜鹰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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