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聊节决〔2017〕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15日内修改提报2011年至2015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06 |
决定机关 |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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