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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智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31****101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1民初624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粤1971执2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日期 2022-04-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4637832】。一、被告东莞市智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凌锦模具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39455元及逾期利息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945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775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3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且以本金39455元为限)二、被告乐星星对被告东莞市智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凌锦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智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乐星星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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